船舶与海洋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修订案)

发布者:船舶学院发布时间:2020-05-07浏览次数:1458

船舶与海洋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修订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与海洋工程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健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保证学院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学院(部)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船舶与海洋工程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学院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应当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问题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2,如有重要情况,学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共同协商后,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或会议主要议题为行政工作事项,也可由院长主持会议。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一般为党政班子全体成员。根据讨论议题,学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还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党政负责人必须同时到会;讨论其它问题时,党政负责人沟通后,至少有1位党政负责人到会。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对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八条做好会议记录,综合事务办公室应及时、详实、准确记录会议组织情况和会议内容。会议记录及相关书面材料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案。重要事项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与会成员共同审阅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传达学习上级和学校有关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有关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二)研究制定学院的发展规划、发展战略、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等,审定学院工作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三)研究学院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工作、实验实训室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学院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原则、教学质量的监控等教学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学院干部任免(或推荐)、人事调配,研究学院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考核与奖惩、专业进修等重要事项,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研究学院教学、学生管理、就业和教辅人员的聘任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研究决定学院招生、学生教育管理、学生奖惩、毕业生就业工作等重要事项;

(八)审定学院经费使用、津贴分配方案、设备申购计划,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工作量计算及考核等事项;

(九)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工作以及突发性重大事件中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分析学生及教职工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出台措施,做好思想疏导工作;

(十一)研究决定学院向学校党委、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及其它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四章 议题的确定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围绕议题内容,牵头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必要的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在党政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范围内达成初步共识,形成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需要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先研究的事项要形成委员会会议纪要,未形成成熟意见和相关材料的议题不得提交会议研究。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如有紧急事项需要临时增加议题,须征得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和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列入议题。

第十二条 学院应及时将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通知和议题相关材料送达各位参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一事一议,由提出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暂缓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党政负责人原则上应最后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应事先请假,并详细了解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应在会前委托其他成员在会上提出。

第十四条 决定重大事项要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决定。由主持人决定表决的形式,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一事项的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组成人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一个事项涉及多个项目,应逐个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需决策事项有较大分歧意见,或持不同意见人数接近一半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或向学校党委和行政请示。

第六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也可向学校党委和行政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议题时,凡涉及会议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切身利益的事项,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参加会议成员要严守纪律,对讨论情况和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泄露。对违反上述情形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决议执行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根据分工由分管领导或指定的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组织班子成员,发动广大党员,团结带领全体教职员工,推动工作的落地落实。负责人要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九条 学院综合事务办公室应协助分管领导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于重要决定,党总支书记、院长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在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议时如遇到特殊情况,一般应提交会议进行复议,紧急情况下如确实需要临时调整原决议时,可由分管领导征求主要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院综合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