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与海洋工程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修订案)

发布者:船舶学院发布时间:2020-05-07浏览次数:1489

船舶与海洋工程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修订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第三条 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科学民主的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事项,涉及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重大决定贯彻实施的措施和办法,学校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工作任务的贯彻和落实;

(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党团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包括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向、办学思路、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硬件建设等规划及计划等;

(四)涉及学院全局性的重要改革措施及相关政策,包括整体改革方案、教职员工的酬薪分配方案,专业职务评聘改革方案和年度考核方案等;

(五)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专业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学院专业设置和调整,学院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和重大调整;

(七)学院党政、教学、科研机构以及工作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八)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九)向上级推荐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向上级推荐的各类评奖项目,向上级推荐的国家重大人才工程人选,向上级请示重要问题、重要工作的报告、重要工作的总结;

(十)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

(十一)与校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二)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三)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事项,是指涉及学院党政管理、教学、科研队伍骨干人员、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以及向上级汇报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内设机构和专业教育中心、课程中心等负责人的推荐与配备;

(二)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管理和培养;

(三)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和调整,教职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的拟定;  

(四)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五)各类院级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的成立、成员的确定及调整;

(六)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学院的重要教学平台、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的申报、检查、验收、评估等,及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核。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及其申报计划;

(三)专业的申报、检查、验收、评估,及原专业的停办等重要事项;

(四)未列入计划和预算的修缮工程项目、重要设备购置等;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的单项支出10万元及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单项支出在5万元及以上的资金款项的预算追加或支出;

(三)学院对外5万元及以上资金及物资捐赠事项,受赠的5万元及以上大额资金及物资的使用;

(四)其他超过10万元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九条集体决策机制:船舶与海洋工程学院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对“三重一大”事项,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民主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决策之前,要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论证,要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要经过班子成员充分的沟通酝酿,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可召开党总支会议先行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依照《船舶与海洋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进行。

第十二条 决定决议的执行:

(一)会议的决定、决议等,必要时可在学院内公布;

(二)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和决议,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明确执行人员,由分管领导或综合事务办公室负责人布置督办,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执行情况或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关领导的直接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应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遇紧急情况除外);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三重一大”规定;

(三)未向会议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或决议的;

(四)不遵守、不执行会议的决定,或未能按照会议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五)决定决议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将会造成损失而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损失而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六)泄露应保密的会议内容。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关领导的主管责任:

(一)对下属人员违反“三重一大”规定未能及时发现并阻止,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二)没有或未能认真审阅下属人员向会议提供的报告,造成报告失真并导致决定决议失误的;

(三)对下属人员执行决定决议没有认真检查,导致执行延误,产生比较严重影响的。

第十六条 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将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对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相应的职责,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表之日起执行,之前学院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