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与海洋工程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人才,依据我校学生半军事管理办法、学生日常行为细则等规定,结合船舶学院学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操行考核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和文体表现三方面。
第三条综合测评成绩每学期考评一次,学期综合测评成绩评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德、智、体三个单项在总评分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30%、60%、10%。各班级按学生的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排定名次,各学期的综合测评平均成绩作为学生在校综合测评分,毕业生按此排定名次以便推荐就业。
第四条综合测评的成绩,作为评优、奖惩、组织发展、升学深造及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要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逐步实现对学生评估的科学化,对学生管理的规范化,促进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统一。
第五条个人操行考核分作为综合测评的品德得分,由基本分、加分、扣分三部分组成,其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加分-扣分。其基本分为80分。
第二章 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第六条 品德行为评定依据包括以下八个小项内容,分别按优秀、良好、合格、经帮教合格四个等级计分,作为评定优秀班级和优秀个人的参考依据。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识大体,顾大局,不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及张贴大小字报等活动。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
3、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执行学校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敢于批评违反校纪校规的人与事。
4、专业思想牢固,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好学,进取心强,无厌课、旷课、睡懒觉等现象。
5、关心集体和他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事业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责任心强,努力完成党、团、学生会及班级交给的任务,
6、加强自我修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礼貌待人,谦虚俭朴,爱护公物,节约水电。
7、培养严谨的生活作风和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作息,讲究卫生,内务整齐,不吸烟,不酗酒。
8、维持公共秩序,遵守公共场合的有关规定,不扰乱教学秩序,不起哄闹事。
第七条品德行为表现的加分包括以下7小项:
1、担任校、院、班等各级各类学生干部满一学期,视其履行工作职责情况,每学期分别给予加分。校、院学生会主席团干部加3分,各部门部长视工作情况加2-3分,一般干事加1分,干事工作优秀获得表彰的加2分;班级班长、副班长、团支部书记加3分,其他班委视工作情况加1-2分。
2、凡被院、市(厅)、省(部)、全国表彰,经学院认可后,获奖者,可分别加分;其中获一等奖者,可分别加5、6、7、10分,二等奖者分别加4、5、6、8分,三等奖者分别加3、4、5、7分。
3、积极参与校院组织的社会实践和文化活动者加1分,获得院、校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3、2、1分和4、3、2分。
4、凡为集体服务,热心公益事业,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等有突出表现者,或敢于检举揭发不良行为和坏人坏事者,酌情加1~3分。参加义务献血,每次加4分。
5、积极参加在校、院备案的社团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者,社团正副负责人参照一般班干部加分,一般成员可由社团备案部门提出意见,报院协调、酌情加1~2分。凡学院有关部门或教职员工建议对有先进事迹的学生加分,经辅导员核实后酌情加1~3分。
6、获得校院集体荣誉或表彰的班集体,其成员分别加4分、2分,其主要负责人另加1分。经考核确定为星级宿舍的,每表扬一次,其成员分别加3分,舍长另加2分。
第八条品德行为表现的扣分,包括以下10小项:
1、凡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游行、示威及张贴大小字报者,视其情节扣20分以上,并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2、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和院系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请假而缺席者,每次扣2分。
3、凡违反校纪校规,受专职管理干部个别批评扣1分。违纪登记扣2分,受院级通报批评扣5分,受警告处分扣15分,受记过处分扣2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扣30分。
4、凡因违反团纪党纪,受团内党内通报批评分别扣8~13分,受警告处分分别扣14~19分,受记过处分分别扣25~30分,受留团留党察看处分分别扣50~60分,受开除团籍党籍处分扣60分。
5、凡受学院卫生考核组检查,因宿舍脏、乱、差,发现一次,该舍长扣1.0分,成员扣0.5分,受校、院、物管站通报批评一次,该舍长扣3.0分,成员扣2.0分。
6、违反食堂、礼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或故意损坏公物者,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视情节轻重扣3至5分。
7、课堂上(含自习课)开手机、接手机、违反半军事管理容貌风范扣2至3分。违反统一着装规定扣0.5-1分(仅对实行半军事化管理班级)。
8、扰乱课堂纪律、主观原因不完成老师和班级交办的任务、出入不健康场所,违纪上网、打游戏,辱骂同学未造成影响的扣5分。
9、下列现象受到纪律处分按受处分扣分标准扣分,在没有受到纪律处分的情况下扣20~50分:盗窃、赌博、男女生交往造成不良影响、抽烟屡教不改、酗酒、未经许可留宿校外人员、夜不归宿、私接乱拉电源、违章用电、不尊重老师、骚扰女性、打架斗殴等。凡参与打架事件的,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扣50分。
10、凡学校有关部门或教职工建议对违反校纪校规和有不良行为的学生扣分,经查实后由辅导员(班主任)酌情扣分。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九条学业表现加分,包括以下4小项:
1、凡个人在院、省(市)、全国的报刊、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的学术论文,每篇分别加4、6、10分。经系审查推荐,个人向院、省(市)、全国性学术讨论会提交论文者,分别加2、4、6分。
2、凡从第一作者身份申报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分别加6、10、15分。
3、凡在院、省(市)、全国的科技活动和竞赛中获奖的成果,对参加者酌情加2、6、10分。
4、凡参加校院各类有利于开阔知识面,培养专业技能的竞赛,获奖者按不同等级酌情加1~3分。
5、凡获得院级以上的奖学金,对获得者加2分。
第十条学业表现扣分,包括以下三小项:
1、凡因考试作弊受处分者,扣30分。
2、每旷课一节扣2分,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
3、无故不交作业或不参加教学(实训)实验活动,每次扣2分。
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一条文体表现的加分,包括以下7个小项:
1、凡参加院运动会的运动员、裁判员,每次加1分;获4~6名的运动员每次每项加1分;获1~3名的运动员每次每项依次加5、4、3分。
2、由上级有关部门正式组织的院校级比赛,获前三名的运动队,其队员加5分。
3、凡参加省(市)、全国高校运动会的运动员、裁判员,每次每项分别加4~6分,获名次的运动员按校级两倍加分。
4、凡破院、省高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记录的运动员每次每项分别加8分、15分、30分。
5、院文艺演出活动的参加者,每次加2分,获院一、二、三等奖的节目参加者分别加5、4、2分。参加高校或省级文艺演出获奖者(含集体奖的每位成员)加6~10分。
6、凡为文体活动比赛积极做好服务工作者每次加1分。
7、坚持参加校、院运动队训练的每学期加5分。
第五章 综合测评的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学期综合测评由学院组织辅导员负责全面实施。各班由正、副班长、团支书、学委、各宿舍舍长组成测评小组,测评小组平时要认真做好平时考核,要分工负责收集、记录、整理学生平时表现的原始资料,并对加扣分事项按月在班级公布,并在班会上进行讲评,每月提交一份交辅导员。
第十三条 学生个人学期末要认真地按测评的三大项内容写出一学期的书面总结,并按统一表格实事求是进行自评,填写各项基本分、加分、扣分。各班测评小组负责核实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如有错漏的应予以更正或补充,评议后集中报到学院。辅导员负责对分工范围内各班学生测评成绩进行审核,报学院学生事务办公室审批后,回班级向学生公布综合测评成绩第一榜,学生可在三天内提出质疑。如有错漏,应予更正,并公布第二榜。每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上报到学院审核和备案,作为学生评优、评定奖学金、申请入党、推荐升学和毕业鉴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在校全部各年累计综合测评成绩的平均值,作为毕业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校、院的党、团、学生会干部的任职加分,必须经校、院主管部门评定,并由学院出具书面通知到各班,方可加分。
第十五条 同内容性质受多级表彰或获奖,按最高分计算,不计累积分(体育比赛除外),担任多种学生干部有多种加分的按最高分计算。因一次错误受到两种处分的,扣分只计最高一种。
第十六条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除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另外在其总分中扣5分,并取消其一切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 为加强对学生工作的齐抓共管,任何教职员工在工作中可随时根据学生的表现和综合测评办法,实事求是地提供书面材料,递交学院,提出加分或扣分的建议,辅导员可酌情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