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与海洋工程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细则

发布者:船舶学院发布时间:2022-03-16浏览次数:1451

船舶与海洋工程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船舶与海洋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制度,充分发挥班子集体在学院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学院(部)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是学院党政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在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对学院的重大事项实行共同领导、共同负责的制度。

第三条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既是学院的领导体制,也是工作机制。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应遵循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基本原则,党政共同决策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

第二章  党政共同负责的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的制订与实施、学校三定方案所规定的学院职责的履行,以及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与落实。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学院党的建设、体制机制、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招生就业、学生教育与管理、科技创新、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对外合作、文化传承创新、行政后勤等主要工作,以及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决策决议中涉及到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照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党政共同负责制运行机制

第七条 学院党总支书记是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组织党政共同负责制相关制度与实施细则的制订与落实。院长是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的共同责任人,应主动与党总支书记一道,共同维护党政共同负责制相关制度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八条 学院分别建立相应的民主程序、决策程序、分工方案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党政共同负责制关于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学院实施党政共同负责制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各种途径和各种形式,广泛听取和征询党政班子成员与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就共同负责、分工合作的事项加强沟通交流,定期磋商协商,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广泛共识。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决策形式和基本会议制度,学院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凡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它形式替代决策。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策决议,任何人不得随意违背和推诿。

第十一条 根据党章规定和党政分工,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由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会前应征求非中共党员行政负责人的意见。

第四章  党政联席会议规则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一,如有重要情况,学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共同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传达学习上级和学校有关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有关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协同有关职能部门、项目工作组推进专项工作,研究决定本单位三重一大等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等。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党政负责人必须同时到会。讨论其它问题时,党政负责人沟通后,至少有1位党政负责人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总支书记、院长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书记、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学院综合事务办公室,学院综合事务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总支书记、院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变动议题。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总支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总支书记、院长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根据分工由分管领导或指定的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组织班子成员,发动广大党员,团结带领全体教职员工,推动工作的落地落实。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也可向学校党委和行政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对讨论情况和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泄露。对违反上述情形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由学院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综合事务办公室负责做好党政联席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向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传达会议决定,协助分管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并视需要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负责人报告。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重新研究。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决定经与会成员共同审阅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党政联席会议的记录、纪要和相关材料,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等要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五章  党政及其班子成员的分工与合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建立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党政班子及其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党政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决议,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总支一般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在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坚持正确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加强对学术组织、学生社团等的引导,落实一会一报一事一报制度,建设和管理好各类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维护好本单位的安全、稳定与和谐。

(二)坚持党政共同负责制。与行政共同负责本单位工作,支持行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挥好党总支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积极参加上级党组织开展的学习教育,扎实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持和完善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规范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民主评议党员,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带头讲党课、谈心谈话等制度。优化党支部设置,强化标准化建设。统筹打造素质优良的党政班子、内设机构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和团学干部队伍。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五)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头脑,引导广大师生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风建设。遵循思想政治工作、教书育人和师生成长规律,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机制和方法,不断提升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负责激励关怀和帮扶工作。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组织对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关心爱护师生员工,建立困难师生信息台账,经常性与师生谈心谈话,帮助师生解决困难和问题,做好困难师生的帮扶工作。

(七)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做好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排查廉政风险点,查找管理工作漏洞,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权力运行。拓宽监督渠道,发挥好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作用,完善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有效机制。

(八)负责分工会、团总支、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方面工作。负责统一战线工作。负责做好老干部和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行政一般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坚持党政共同负责制,与党总支共同负责本单位工作,独立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支持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二)负责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行政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行政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和实施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方案。

(四)负责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传承弘扬优秀文化,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拟订国家级、省级或校级教学、科研等项目方案并组织申报,推动二级单位特色发展、争创一流。

(五)负责学生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负责拟订和实施学院办学条件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负责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负责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

(七)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境外机构等洽谈合作协议。

(八)负责学院的安全与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履行党建和党政共同负责制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二十八条 院长主持行政工作,履行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与党总支书记共同承担党政共同负责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政班子其他成员按照领域相对集中、发挥各自优势、工作相对均衡的原则进行合理分工,协助党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并完成党政负责人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 学院班子应对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将执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情况作为学院班子述职与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充分发挥学院教代会和党员大会等对党政共同负责制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二条 在贯彻党政共同负责制的过程中实行问责制。对违反本办法者应批评教育,必要时责令检查,情节严重者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处分。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产生失误的,主持会议的党政负责人负领导责任,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共同承担相应责任,班子成员对错误或者不当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错误或者不当决策由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个人负全部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制定,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由学院综合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船舶与海洋工程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